原告尹XX。
委托代理人曹倩,甘肃XX律师。
被告薛X。
被告胡XX。
被告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地崆峒西XX。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X,该局副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与被告薛X、胡XX、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X撤回对被告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的起诉。
审判员 铁永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