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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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管理的办法

卫生部关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管理的办法

为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国际合作,世界卫生组织指定一些国家的医疗卫生研究机构为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截止一九八0年八月,这类合作中心已有六百多个,涉及传染病、心血管病、肿瘤、人类生殖、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基层卫生、传统医学等领域。

颁布单位:卫生部(已撤销)

文       号:[83]卫科教字第73号

颁布时间:1983-11-21

实施时间:1983-11-2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一、 申请参加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合作中心)的单位,要写正式申请报告,经所属领导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审批。报卫生部的申请报告主送外事局,抄送科教司及有关业务主管局。

二、 合作中心的合作项目、计划,需报卫生部审批。确定合作项目应本着为我所需并具有我国的先进水平,同时也应考虑是世界卫生组织感兴趣的领域。选题时要注意技术保密,凡涉及国家安全,与国防关系密切或国家规定保密的领域不要列入合作项目。计划要切实可行,根据我实际情况安排,有年度的阶段性计划,也有三、五年稍长一点的中期计划。

三、 正式指定为合作中心以后,应积极主动开展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研究活动,在规定的任命期限内,按世界卫生组织的惯例享受其权利,并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

四、 合作中心在同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科处进行已经确定的合作项目和执行合作计划上的业务联系,一般经所在单位或合作中心负责人批准,重要情况送卫生部备案(外事局、科教司各一份)。如在执行合作计划中出现新的情况,需要修订原来计划,报卫生部审定。

五、 合作中心执行合作计划的年度报告(应仅限于计划执行的内容,不涉及下一步计划或要求等内容)可直接寄送世界卫生组织,并中、英文一式两份送卫生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备案。

六、 为开展合作研究,需申请世界卫生组织资助派出进修、考察、请国际专家来华讲学、举办训练班或申请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要在上一年六月份以前写出专题报告送卫生部审批,经卫生部批准后,再与对方联系或由卫生部同世界卫生组织协商。

七、 凡申请与世界卫生组织签订合同性技术服务协议(CONTRACTUAL??TECHNICAL??SERVICES??AGREEMENTS),可事先由合作中心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同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科处联系,获对方同意后,再报卫生部审批,正式向世界卫生组织申请。申请表由卫生部转寄世界卫生组织。

八、 合作中心可主动向世界卫生组织索取有关的免费书刊资料、小量试剂、实验动物、菌种、样品等,不需经过审批。

九、 凡国内公开发行的书刊资料可同世界卫生组织及其有关合作中心进行交换(目前不与南非、以色列、南朝鲜建立交换关系),无需经过审批。国内不公开发行的书刊资料,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即可对外交换;涉及国家机密,要报卫生部审批。

十、 要注意总结经验。每项研究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内容可包括活动概况、主要收获(着重技术上的)、经验教训及建议等。总结报告分送卫生部科教司、外事局、业务主管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