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借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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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借调管理办法
借调的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员借调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借调单位”或“外单位”的定义


借调单位指本公司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司和其它合法的团体。


第三条 借调的程序


1、借调单位须向公司出具书面借调函,借调函应明确借调的人员和借调的日期、期限。


2、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借调人员同意,由公司复函,并由公司与借调单位、借调人员签订《三方借调协议》附件1。


第四条 借调期间的待遇


1、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岗位津贴以及其它福利由公司负责,公司应提前与借调单位约定好借调人员的薪资待遇与发放标准。


2、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公司的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岗位工作任务,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作时间可计入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3、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可以参加借调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第五条 借调期间的管理


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借调人员须遵守借调单位的管理制度,如发生违纪行为的借调单位有权进行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无效的可退回公司,但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借调人员,公司有权依据公司的有关制度追加处分。


2、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借调单位负责进行,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并定期向原单位反馈。


3、借调期间,如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借调单位正常工作无法开展的或者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三方即可终止借调关系。


4、借调协议三方,如任何一方因非过错原因需提前终止借调关系的,可与另外两方协商,但应提前30天通知,并协商对另外两方做出适当补偿


如果三方因为借调合同产生了纠纷的话,那么在进行解决的时候,参考的主要法条还是合同法和我国的民法通则。员工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和待遇,肯定是不能少于在原用人单位的。借调程序,借调时间等这些,都是需要三方协商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