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的司法解释要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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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的司法解释要如何规定
有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的司法解释要如何规定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等,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

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不告不理。

三、本罪第二款"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为干涉婚姻自由而实施暴力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的,第二款罪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可以侦查公诉。

四、与1979年刑法相比,修订后刑法对本罪无大的修改,只是将"引起"二字改为"致使",使暴力干涉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加明确,但是否由此排除暴力干涉引起被害人自杀这一情形的适用,有待于司法解释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