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公证书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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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公证书怎么办理
离婚财产公证书怎么办?
  首先,双方在离婚后,如果涉及财产问题,可以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解决,并对协议进行公证。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其次,当事人必须明白一点,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另外,经过公证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