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析法】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中对 显失公平的认定

法声语 人气:2.73W

编者说

【以案析法】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中对 显失公平的认定

随着机动车普及率持续上升,交通事故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走诉讼程序解决,不仅成本高,而且耗时长,因此,双方协商,达成赔偿,是纠纷解决的高效而又经济的方式。但是,协议签订之后,一方又觉得赔偿不到位,有点“亏”,想反悔,在法律上可行吗?本文选取亲自办理的车小花(化名)与岳小帅(化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分析订立合同后主张显失公平的有关问题。

一、案情略述

2020年12月9日,岳小帅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红花岗区某路段时,与车小花控制的手推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岳小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车小花到某医院进行检查,初步诊断为右肩撞伤。

事故发生后,二人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车小花在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由岳小帅垫付,岳小帅凭医疗票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一次性赔偿车小花450元整,并约定上述费用支付后,车小花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此事再向岳小帅要求其他赔偿,也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2021年9月7日,车小花又到重庆某医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车小花认为之前与岳小帅签订的《赔偿协议》,仅仅赔偿450元,显失公平,要求岳小帅要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

二、诉讼过程

1车小花诉岳小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交通事故一审)。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2)本案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2车小花诉岳小帅合同纠纷。一审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的赔偿协议;(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审诉讼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再审申请人车小花与被申请人岳小帅、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再审)。诉讼请求:(1)撤销原一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依法再审。(2)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损失费共计17万元;(2)改判一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争议焦点

本案中所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能否撤销?

纵观审判过程可知,原告车小花在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岳小帅支付其伤残赔偿金等损失,一审法院以因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后,判决驳回了车小花的诉讼请求。后车小花又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赔偿协议》,经二审终审仍被判决败诉。无论是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中,还是在撤销权纠纷案中,原告均主张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诉请法院予以撤销。

车小花诉称:交通事故造成其十级伤残,因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在签订协议时不了解此损害结果是否构成伤残,案涉交通事故岳小帅承担全部责任,按照相关标准其应获得全额损失赔偿金额高达十余万元,与赔偿协议所确定的一次性补偿数额450元相差巨大。原告在不知悉相关法律规定导致缺乏判断力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明显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原告有权行使撤销权。

岳小帅辩称: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该条的释义,需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自身优势或利用对方缺乏判断力的故意。但是原告作为伤者,应该比被告更加了解其自身的伤情,被告并非医学专业人士,对原告伤情的了解情况并不比被告多,主观上被告没有利用优势地位的条件和故意,故《赔偿协议》不属于显失公平。具体到本案中,因原告对自己身体情况不了解,低估了事故造成的伤情,导致对伤情做出了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协议,故《赔偿协议》应属于重大误解而非显失公平。

四、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构成显失公平需一方当事人处于严重危难或者显然没有判断能力,而对方故意利用该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让其实施迎合其利益的意思表示,且双方达成民事法律行为严重不公平。而本案中,车小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协议前已数次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对自身的伤情有一定的了解,其并非属于显然没有判断能力,也无任何证据显示其处于严重危难。因此,车小花因签订协议时未对自身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导致其实际应获得的赔偿与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有所差距,应认定其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误解,而非显失公平。

另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系2021年10月11日作出,其于2022年3月18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消灭。

五、案件启发

1、要重视权利行使的期限,及时行权方能获胜。

一方面,对当事人车小花而言,因未及时行权,导致其主张撤销《赔偿协议》时已超过90日的行使期限,故该权利消灭,法院也最终确认了《赔偿协议》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对代理人而言,对当事人所产生和具有的权利,应当尽到勤勉的提示义务,以防当事人不知相关法律规定而错过行使期限。

2、显失公平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通过对以上案件分析可知,确定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综合来认定,显失公平不仅仅体现为结果的不公平,也要满足主观要件的不公平,即主观上利用自身优势或利用对放缺乏判断力的故意,只有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合同订立时的显失公平。

六、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