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
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定情形之一。
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
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按照以上要件,其实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情况下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实践中,普遍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并且一定条件下也认可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是什么
法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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