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土地使用人未经出让方同意的改变土地用途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土地出让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
改变土地用途可否解除合同
法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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