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比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或者在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样的约定始终都是有效的。
同时,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8条规定,对于合同无效后,各方的损失,则是按照各方的过错承担。
如果合同是因为双方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同时,这样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双方都有可能被法院训诫、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
法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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