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什么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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