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程序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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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程序是哪些
律师解析:民政局离婚程序是: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询问双方的离婚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进行审查;
6.等三十天离婚冷静期过了之后,双方当事人一起去婚姻登记机构领离婚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