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相关规定:有权申请撤销孩子亲生父母监护人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发现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要求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同时,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另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需要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如何申请变更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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