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什么属于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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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什么属于抚养关系?

一般什么属于抚养关系?

扶养关系是在特定范围的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以生活扶助、供养为内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为扶养义务人,后者为扶养权利人。

按照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扶养的范围主要包括配偶、直系血统、兄弟姐妹等。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扶养关系双方主体主要包括:

(1)扶养权利人:子女享有受父母扶养教育的权利,父母享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对于父母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具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的权利;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具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的权利;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享有具有负担能力的兄、姊抚养的权利;夫妻相互间,享有扶养的权利。享有扶养权利的要件,原则上以无劳动能力而不能维持生活的特定人为限。

(2)扶养义务人,是依法对于特定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下列亲属:父母子女间;夫妻相互间;祖孙间;兄弟姊妹间。关于扶养义务人的顺序,中国婚姻法无明文规定。刑法规定对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哪些人是被扶养人?

被扶养人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受害人的父母。

三、承担扶养义务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定扶养义务,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或然义务,即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需要时产生。

3、附条件义务,即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对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对于或然义务和附条件义务,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界定是否为被抚养人的先决条件,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无可争议。

综合上面所说的,抚养关系只要存在一起生活,同时为他人承担生活的补助,那么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抚养的关系,对于这种关系是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对于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人,那么是会承担起刑事的责任,所以,自己的责任就需要依法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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