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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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一般分为三个方面,包括对程序合法性的审查,鉴定资质的审查以及鉴定人员出庭制度的运用。由于审查的工作人员不是专业的技术人员,所以并不会对鉴定意见作出实质的判断。

文书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

文书鉴定意见,虽然在查明案件事实,鉴别、认定其它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揭示其它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也只是一种补充办案人员认识案件事实的手段,是办案人员认识能力的延伸。对于鉴定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办案人员一般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可能对鉴定意见是否正确做出实质性的判断,只要求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可。具体应审查:

1.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程序公正性的实质是排除任意因素,保证决定的客观正确。司法鉴定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必然要遵从一定的程序要求。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及鉴定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鉴定过程包括鉴定的申请,检材、样本的提取及质证,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人是否遵守回避制度等。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要求鉴定人必须是中立的。如果鉴定人与案件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法定情形,鉴定人就应当回避;如果鉴定人没有回避而作的鉴定意见就当然不具备相应的证据效力。

2.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的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问题,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最终被采信,影响到审判效率及诉讼成本的高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一般都会首先在鉴定资质及鉴定程序方面寻找推翻鉴定结论的理由,故鉴定资质问题很容易成为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如笔迹鉴定是接受委托或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因此,鉴定人必须是具有笔迹鉴定专业技能资格的人员,以确保笔迹鉴定的准确性及可信度。

3.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运用。在笔迹鉴定技术领域至今尚没有一个对鉴定过程进行控制的规范性标准,办案人员不可能对笔迹鉴定结论的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实践中,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让鉴定人出庭,由各方进行交叉询问,通过质证程序,了解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分析判断过程,及其对鉴定结论的内心确信程度,这既增加了审判的透明度,又大大增强了审判活动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