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第一中学教学工厂与被告大连施爱达医疗保健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声语 人气:1.43W

原告大连第一中学教学工厂,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北京XX。

原告大连第一中学教学工厂与被告大连施爱达医疗保健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王XX,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XX,男,该工厂经理,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北京XX。

被告大连施爱达医疗保健中心,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北京XX。

投资人孙XX,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方舫,辽宁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第一中学教学工厂与被告大连施爱达医疗保健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第一中学教学工厂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第一中学教学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大连第一中学教学工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世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