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XX公司、荆州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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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XX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荆州市XX公司、荆州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钟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XX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

法定代表人:易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荆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洪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周XX,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于2012年1月4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XX公司承建“将军花园小区”项目,该项目系商品住宅,一审对其是否经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以及XX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的数额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洪湖市人民法(2016)鄂108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荆州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燕

审判员 杨 权

审判员 王 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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