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证件遗失如何处理
法声语
人气:1.27W
今日热门
- 1私募基金认购费纳税问题该如何处理
-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
- 3无人继承而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如何处理
- 4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 5房产证遗失一个人可以去补办吗?房产证遗失有什么后果
- 6如果遗产无人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呢
- 7纳税人损坏或虚报账薄该如何处罚
- 8海口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办理指南
- 9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如何办理
- 10企业破产清算存货处理如何缴纳增值税?
- 11老人遗失结婚证如何补办
- 12拾得遗失物没有归还应该如何处理?
- 1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如何处理
- 14身份证遗失要如何处理
- 15如何处理企业拆迁补偿款纳税问题?
- 16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 17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应如何处理
- 18拒不归还遗失物多少钱该如何处理?
- 19失业证如何处理
- 20身份证挂失如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