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的举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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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举证问题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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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侵权纠纷举证期限的确认、举证责任的分担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于举证期限的确认问题。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何时举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有权指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同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举证期限一般在庭审之前。但也有些例外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颁发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中第1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的举证期限又作出补充说明,即在原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如果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同时该规定第3条还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第6条还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从上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举证期限还是相对宽泛,其目的是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作为一种电磁记录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特定服务器上,而网络游戏的实现必须依靠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支持以及物理服务器的运行,使网络游戏这种虚拟财产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能被人们所支配,使它具有一定的价值。作为游戏运营商只是在服务器上保存这些数据,但没有对其任意修改、删除的权利。由于网络侵权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依照民法原理确定的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网络运营商基于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等方面的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游戏玩家而言,应当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包括网络游戏中的ID与游戏玩家之间的真实主体身份情况、游戏玩家实施游戏过程中的相关游戏装备、等级、程度等等信息资料,而这些信息资料作为游戏运营商应当给予妥善保管。如果游戏运营商因其过错不能提供相应的游戏数据,网络游戏运营商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