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运输毒品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挥、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等人,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分子适用相同的数量标准和死刑标准。
2、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为他人运输毒品,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了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虽然行为人辩称系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但是案件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系受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运输毒品案件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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