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
挪用公款罪能转变为贪污吗
法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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