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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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实质是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属于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

传唤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七十七条

 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三)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六)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的; 

(八)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或者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的; 

(九)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的; 

(十)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十一)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等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十三)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十四)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十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