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监管渎职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法声语
人气:2.16W
今日热门
- 1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
- 2放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 3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
- 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 5绿色食品:什么是绿色食品标准
- 6新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 7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
- 8什么是食品监管渎职罪?
- 9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 10食品监管渎职罪是什么意思
- 11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 12犯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 13失职渎职罪量刑标准怎么认定
- 14什么是食品监管渎职罪
- 15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是哪些
- 16食品监管渎职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17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 18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19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20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