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认识嫌疑人需要做辨认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证人认识嫌疑人需要做辨认笔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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