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人跑了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查封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跑了行政处罚如何进行
法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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