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根据案件内容的不同,经过审理,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作出重作、履行、给付、变更、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等多种判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法院如何审理好行政诉讼案件
法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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