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法声语
人气:2.21W
今日热门
- 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什么
- 2仲裁什么意思 仲裁的原因
- 3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裁定的情形是什么
- 4仲裁是什么意思
- 5民诉法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 6劳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有什么情形
- 7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 8仲裁是什么意思
- 9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 10国内仲裁裁决有哪些情形不予执行
- 11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情形有什么
- 12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况包括哪些
- 1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几种
- 14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 15哪些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16法院可不予执行哪些仲裁裁决书
- 17仲裁裁决不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 18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 19国外仲裁裁决不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 20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