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的作用是证实或说明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否存在,任何一个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都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需要以证据加以证明的证明对象包括: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和程序性事实、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査的事实;习惯经验、定理和专门知识;
法律法规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人民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査研究,各种证据都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机关单位作为被告方可以向原告搜集证据吗
法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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