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则处理。
第二种情形,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
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按照本条解释规定,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时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三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是实在存在的,但对于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本条解释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对于口头利息的约定其效力要如何看待
法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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