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先由企业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个人承担。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及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
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怎么处理
法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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