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另《消防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商品房的质量责任如何认定
法声语
人气:2.93W
今日热门
-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认定是如何认定
- 2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 3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 4工程质量纠纷责任的认定
- 5经济适用房如何转成商品房?
- 6工程质量有争议质量保证金如何认定?
- 7一房数卖的商品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 8建设工程质量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 9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原告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 10关于审理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责任方是谁?
- 1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
- 12产品质量问题经销商与生产商责任
- 13如何认定商品房认购书效力
- 14什么是存量房 存量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 15商品房买卖纠纷迟延办证违约责任的认定
- 16商品房的逾期交付该如何承担责任
- 17如何培养孩子的责任感
- 18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 19产品质量责任的追责原则
- 20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