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试用期内不可以不给缴纳社保。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试用期内可以不给缴纳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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