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什么情况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声语
人气:1.33W
今日热门
- 1赫哲族民居啥样?赫哲族居住在什么地方
- 2关于法院移送管辖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 3技术合同的法院管辖是由谁管辖?
- 4民间借贷纠纷可以原告所在地管辖吗
- 5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 6督促程序管辖是由哪级法院管辖的?
- 7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 8什么是常住人口
- 9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 10居住证由哪个部门管辖
-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合同管辖法院的规定是什么
- 12军人民事诉讼管辖是由哪个地方管?
- 13起诉离婚程序怎么走,起诉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 14中国这个地方的人住在地底下,居然已经居住了4000年!
- 15通常情况下北京居住证怎么办理
- 16我国民事诉讼在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时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 17民诉管辖权转移的情况包括什么
- 18地域管辖中如何理解经常居住地
- 19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什么情况下可以指定管辖
- 20民事案件法院移送管辖的情形包括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