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风险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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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风险点有哪些?

(一)征税范围方面的风险点

1、承租用于开发项目建设的集体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个人购置的尚未在该地上建房的住宅用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购置的住宅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3、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4、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5、闲置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6、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7、企业拥有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公路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8、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的非免税用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9、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免税用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的风险点

1、通过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注明交地时间的,是否在交地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注明的交地时间的,是否在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中注明交付日期的,是否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注明交付日期的,是否自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签署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3、2015年1月1日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4、出租、出借房产,是否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5、购置的存量房,是否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三)其他方面的涉税风险点

1、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按新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已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占地是否按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3、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情形是否严格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4、高尔夫球场在优惠政策到期时是否及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高尔夫球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综合上面所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需要由拥有土地的人才会缴纳,但对于在纳税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一般是针对于税收的政策问题,或者是不可抗力的因素引起的,但不管是否存在哪一种风险,都需要按规定依法的纳税,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